关于加强再认证项目管理的通知
编号:(技)2016-14号
各部门、分支机构
新版CNAS-CC01对认证机构实施再认证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心根据其变化要求调整了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几个月的实施,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中心进一步强调:
一 再认证项目的认证决定,应在证书到期前完成。
二 签订再认证项目合同或“再认证确认单”及进行合同评审时,应为后续审核、不符合关闭、认证决定留出充分的时间,确保在证书到期前完成认证决定。
三 再认证的审核时间原则上应在证书到期一个月以前进行安排,遇特殊情况可缩短时间,但审核部调度岗须与审核组长进行沟通,以安排适宜的不符合关闭时间,确保按时进行再认证决定。
四 如遇获证组织存在特殊情况(如组织的阶段性停产、迁址或不符合需要足够的关闭时间等)导致的不能按期完成再认证决定,须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合同评审和审核方案策划等活动,才可在证书到期后六个月内进行认证决定。
五 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需在证书到期后才能做出认证决定的项目,需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六 对于在证书到期前已作出认证决定的,应按认证决定时间作为证书新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