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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部告知 2017-6 号 关于关注国家监管和法律法规要求,强化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现场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6/6 11:45:26  点击:3323

    各位审核老师、中心相关管理人员:

        近来,国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问题的监管力度,国务院、质监局、环保部和安监局等几大部委相继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并发布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风险,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水平。为规避中心认证风险,请各位老师在审核和认证活动中重视以下监管和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现场合规性审核,保证审核的有效性。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针对媒体集中报道的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质检总局2017年3月23日发布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7〕285号),2017年5月至6月底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责令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认证机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强制认证相关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电线电缆获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强化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

        故中心要求各位审核员在进行该类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务必重点检查企业关键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企业的生产场所、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规定要求等,视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开具不符合,或给予暂停处置。中心认证评定人员应对该类企业重点评定,严格把关。

    2、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的监查力度也不断加大,2017年4月启动了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行动,涉及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具体内容及审核要求详见“技术部告知(2017-04号)”。

        环保部2015年发布的一系列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 31570~4-2015),范围涉及合成树脂、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和无机化学等,要求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必须按该标准执行。

        请各审核员务必依据上述要求进行相应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现场审核,重点关注排污实施和处置情况。

        另请关注近期环保部发布的相关法规: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新发布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目录对禁燃区内禁用燃料的燃料组合类别进行了划分,该目录将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燃管理依据,原《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废止;2017年3月9日发布了《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适用于加油站的地下水污染预防、日常监测、环境状况调查、采样和分析、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和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工作。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针对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国务院办公厅已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以遏制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该专项行动自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重大危险源排查和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等要求,具体内容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发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该决定废除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总局令第6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总局令第84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9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而最新规范新文件将依据《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执行。

        请各审核老师重点关注危化品企业上述相关要求的具体应用。

    4、其他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4月发布了《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与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通知就针对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废止《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在资质审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请中心相关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予以关注。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已上传至中心网站“审核管理”专栏,请各位老师自行下载学习参考。

     

    技术部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