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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错 | 这个省20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7/2 9:02:05  点击:2045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的通知

    甘应急发〔2020〕23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应急管理机构,各市(州)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省应急管理厅按照《2020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甘法发〔2020〕2号)关于“探索建立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制度,向社会公布不处罚事项清单,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20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清单》中“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一)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方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案件终结。经复查验收,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提醒建议书》后,该案件终结。

        (四)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进行处罚。

        三、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四、《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2.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司法厅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