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及有关人员:
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和使用指南》于2018年8月发布实施,中心已于2019年完成了新版标准的认可转换,随着新版“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转换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审核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对于新版标准的理解不断加深,但也对新版标准在转换组织中的实际应用产生了困惑或问题。经前期策划,共汇集涉及能源风险、能源评审、能源绩效参数和相关变量的确定以及能源基准和归一化等问题近30余项。
2020年3月25日,中心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组织召开能源管理体系技术研讨会,中心领导、技术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部分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30余人参加了研讨活动。经充分讨论,对所有相关问题形成了下述一致性的意见,请中心所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认真学习,按其实施。
1. 条款4.1中识别的内、外部问题的表现形式。
ISO50001 标准4.1条款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4.1条款要求类似,应系统的考虑识别的内、外部环境问题在整个体系中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范围、风险识别与应对、运行控制方面的应用。企业应在手册中有相应的模块描述从哪些方面确定内、外部问题,对后续哪些活动提供输入,可形成相应索引,具体识别的内、外部问题不必在手册中说明。组织的内、外部环境始终是处于变化之中,加之标准并未对识别的内、外部问题有明确的形成文件的规定,识别的内、外部问题的表现形式可多样化。因此,审核中不应仅局限于文件的内容,应从各职能、各层次、各过程的角度了解内、外部问题的存在并审核对其理解和应用的充分性。
2. 条款4.2/9.1.2合规性评价充分性和适宜性可接受的准则。
合规性评价问题不仅存在于能源管理体系,其他管理体系也涉及同样问题。企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收集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是进行合规性评价的基础,企业应建立与其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和应用方法;对于合规性评价的审核,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收集清单,更重要的是关注合规要求的应用,应结合运行、监测等条款进行审核。合规性评价应明确适宜的评价方法,并能与组织业务活动充分融合。
3. RB/T行业标准采标问题(开具不符合的判据问题)。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作为认证依据,所以RB/T标准必须采标,要求涉及认证依据的有关文件应体现RB/T标准。开具不符合时应明确不符合对应的RB 标准条款,如确实找不到对应关系(极少数情况)可不体现RB标准。
4. 石油化工企业中存在以能源作为原料的情形,是否需要将作为原料的能源种类纳入能源管理体系范围。
依据ISO50001标准能源定义及管理范围,作为原料的能源不是能源管理体系的管理对象;《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2013)明确,炼油能源消耗统计包括燃料(含催化烧焦)、电、蒸汽及耗能工质,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但是《节约能源法》及部分法规中的能源定义包含作为原料的能源。部分组织依据现行法规要求计算综合能耗时,将原料作为能源进行消费量统计。
组织的管理体系范围由组织按照标准4.3的要求自行确定,对于将原料纳入能源管理体系的情况,审核员不必要求企业将其移出管理体系,应对其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在审核报告中应加以说明。对于该类组织,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组织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是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中核减了加工产出的二次能源总和。
5.条款5.3组织的角色、职责和权限的确定应涵盖的人员
为实现能源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组织对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绩效有关的人员均应清晰确定其职责和权限,包括最高管理者、能源管理团队及基层与能源绩效有贡献人员。
6.条款6.1能源风险识别与分级问题
能源管理体系风险的识别与其他管理体系类似,应系统的识别和应对,包括考虑组织的内外部因素、相关方的要求及其活动、产品和服务。可从政策层面、合规层面、目标完成层面、运行层面和应急管理层面进行识别和应对,如限售燃油汽车对炼化企业能源加工转换过程造成政策风险,企业需要采取转产其他化工产品等措施进行应对;很多企业都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转型,都是在应对国家相应政策的要求;再如对于能源中断对生产过程稳定经济运行带来的风险也是能源管理的风险;运行中对主要能源使用有影响的风险也应考虑。
目前能源风险分级没有统一的要求,组织可参考其他领域风险确定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识别和评价准则,考虑风险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投入的资源、组织自身管控的能力确定优先级,并进行分级管理。能源风险管控可以与其他体系风险管控相融合。
7.条款6.2涉及适用的要求、主要能源使用等问题的理解
条款6.2.2中明确目标和能源指标必须考虑适用的要求、主要能源使用和改进机会。适用的要求不仅包括国家/行业法规要求如能耗限额要求,能效标准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要求,上级下达指标,还包括企业自身的要求(如炼化组织对相关职能和专业部门有对标和考核要求等)。目标应包含和主要能源使用相关的内容,应结合和主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能源绩效改进要求确定目标,尤其关注主要能源使用发生变化时应考虑目标的变化(如对于炼化企业,应考虑装置检修年的能源消耗指标)。改进机会排序也是目标制定的一项重要输入,可考虑改进的优先项确定为各层级或整体能源目标/指标。
可再生能源可以作为一项目标进行管理,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不能代表能源绩效的改进。
8.条款6.3能源评审相关问题
1)能源评审周期的确定
组织应结合能源管理的复杂程度、内外部要求、管理的便捷性等方面确定适宜的评审间隔时间,可不必规定出每次能源评审相同的固定时间,能源评审应更新与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分析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确定主要能源使用和相关变量的变化并识别改进机会,且并非所有部分都需要同时更新,在设备设施、工艺过程、能源使用过程发生显著变化时,应进行能源评审。能源评审的范围可包括全面的、局部的或专项的。
能源评审频次是否每年一次还是几年一次,应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考虑能源评审目的和管理因素确定,石油化工企业需考虑组织及相关方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周期的要求。能源评审关键是要实现上述评审目的,应明确在哪些情况下或那些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进行能源评审。
显著变化后多长时间需要进行能源评审,应根据组织变化后监测数据获取统计最小周期(如组织的数据统计按月实施)确定。
2)能源评审的输出是什么?能否以能源审计代替能源评审?
能源评审输出按标准条款6.3确定,每次能源评审的输出应根据该次能源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能源评审是能源策划的一部分,能源策划的输出包括能源绩效参数和基准、监测计划等。
能源审计与能源评审的对象和目的不完全一样,部分交叉,能源审计可以提供能源评审中的一个或多个部分的信息。能源审计只作为能源评审输入的参考,不能代替能源评审。可参看标准附录A.6.3 能源审计部分说明内容。
3)主要能源使用和相关变量的确定
主要能源使用的确定应根据标准要求,由组织确定相应的判定准则(如在能源消耗中占有较大比例或在能源绩效改进方面有较大潜力的能源使用)。对于目前部分企业主要能源使用仅识别为主要耗能设备的问题,应充分理解标准中主要能源使用的定义包含了“设施、设备、系统或能源使用过程”。
新版标准中相关变量的定义为显著影响能源绩效而又经常变化的可量化因素,显著影响的程度需要企业根据管理需求和管理能力确定。相关变量的识别,可以从原材料、工艺参数、运行环境等多方面识别对能源绩效有影响的因素,相关变量的判定应具备显著影响能源绩效的基本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影响因素都能称之为相关变量。
相关变量对能源绩效的影响应采用归一的方式进行能源绩效的比较。
9. 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和归一化
能源绩效参数和能源绩效参数值在新版标准中进行了澄清。基于理解的偏差,RB行业标准普遍存在能源绩效参数确定的准确性问题,如把很多相关变量直接作为能源绩效参数, RB/T 115《能源管理体系 石油化工企业认证要求》和RB/T 122《能源管理体系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认证要求》等行业标准中涉及能源绩效参数的示例,也包括了静态因素和相关变量。中心根据ISO50001:2018新标准进行的RB标准的修订工作将对该类问题进行校正。
能源基准是作为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后,或有无实施能源绩效改进措施的参照,基于特定时段和条件下的数据。能源目标应优于能源基准。
能耗限额是行业或者国家强制要求,属法规要求。能耗定额是非强制要求,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属于运行要求。
归一化的目的是实现同等可比较,就是需要创造一个同等可比能源绩效的条件。GB/T 13234-2018《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给出了回归分析计算的若干种方法,GB/T 36713-2018《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基准及能源绩效参数》附录F给出了归一化示例,组织可根据相关变量的数量采用一元线性回归或多元线性回归方式对能源绩效参数值或基准进行归一。
对于单因素的相关变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归一,组织中应用较广、应用简单的比率法,如炼油组织的几种归一法:1)炼油综合能耗就是将原油加工量作为相关变量进行了归一后的能源绩效参数;2)单因耗能为对装置复杂性的影响进行了归一后的能源绩效参数;3)同比综合能耗是将环境温度进行了归一后的能源绩效参数。另外可采取减去特殊工况能耗的方式进行归一,此种情况应选择同样的工况和时间段进行比较,如组织大修期间能耗变化影响较大,应除去检修时段能耗,再和往期同条件比对也是可以接受的归一化。再如还可以采取一元线性方程进行归一,见上述GB/T13234和GB/T 36713标准中的示例。
对于多因素的相关变量,可采纳多元线性回归的方式进行归一,如采油采气组织可根据GB/T 35578-2017《油田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标准公式进行归一。对于炼油化工企业,除可采用多元回归方式(模型),还可采用国际能量密度指数法进行归一,也可考虑分别对多因素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或两个因素选取适宜方法多次进行归一的方式实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10. 条款6.6能源数据收集的策划和9.1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监视、测量相关问题
1) 能源数据收集计划是否应形成文件的审核原则
条款6.6主要是对影响能源绩效的关键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并形成能源数据收集计划,根据标准要求,该计划应形成成文信息,并应满足6.6条款a-e的要求。9.1.1条款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绩效和能源绩效的关键特性进行监测,包含能源数据监测计划中的信息。能源数据收集计划的审核可结合9.1.1条款内容,多层次、多角度收集和获取与能源绩效相关的监视测量数据及频次等信息,包括对主管部门能源绩效统计制度(内容、收集方式、频次等)策划充分性的确认,汇总后确认其满足条款6.6的充分性。
2)计量器具等级及配备率问题
对于石油石化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等级及配备率必须首先满足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如果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 GB/T 20901 《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两个标准均需满足,用能单元与主要用能设备可视为同一等级,实际应用可选择满足更严的要求。就标准本身来说,GB/T 20901涵盖的次级用能单元比GB 17167的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范围大,理论上更严格。
3)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立
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对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等有明确规定要求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应按其要求实施;如无明确要求,对于未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宜就建立在线监测事宜与企业进行沟通,以督促组织逐步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时应关注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的符合性,及能源统计的充分性和适宜性,对于未能满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应开具不符合。
4)9.1.1条款主要耗能设备能效监测
对于国家、行业或企业上级单位有强制要求的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效监测,应按条款9.1.1要求进行能效的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无强制要求的,组织应根据主要能源使用确定要求、能源管理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需求、经济上合理等方面因素,依据6.6和9.1.1条款制定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数据收集和能效监测计划,并依据9.1.1条款要求实施监测。
11. 条款8.1;9.1.1能源综合利用的计量、效率测试等,主要涉及余热回收利用是否在能耗统计范围内?
余热回收利用在能耗统计范围内。
12.设计8.2关于“且在计划或预期的使用生命周期内对其能源绩效有重大影响时”如何审核?审核到什么程度?
对于组织的改扩建一定会涉及到设计,需关注改扩建过程中对能源绩效有影响的关键点。如:对于改造的设计考虑改造部分对于能源绩效的影响,重大时如燃料种类发生变化时,设计考虑了能耗的满足程度,体现在设计输出参数上,如系统能耗、设备功率等。对于新的设施,应考虑先进的技术、可替代能源,如可再生能源或污染较少的能源类型。
设计的节能篇应关注其中设计内容及能源相关内容的适宜性至少应满足法规要求,如节能设备设施、技术的采用;耗能生产装置或设备系统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系统能源利用效率等;优化整体设计,降低综合能耗,如余热回收利用等。并应在其他专业设计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