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全体人员: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见附件1),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
为控制中心认证风险,中心审核员在进行该类组织现场审核时,应特别关注认证客户下述产品生产的证照符合性、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过程控制、检验质量控制等检查要求,发现问题应开具不符合报告或按中心要求进行缩减范围等处置。其他认证管理人员应按职责对相应风险进行控制。
1.危险化学品重点产品为易燃有毒易腐蚀产品,包括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工业二硫化碳等有机产品;溶解乙炔等工业气体产品;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车用汽油等石油产品;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等氯碱产品的生产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
2)生产设施和设备是否满足生产需求,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检测要求;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带病运行等。
3)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和工业二硫化碳重点检查精馏装置工艺规定、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溶解乙炔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有丙酮添加记录、丙酮含量检验项目,同时查阅丙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记录;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重点检查组分及杂质控制要求;车用汽油重点检查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相关记录;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重点检查电解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工艺控制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成品的贮存设施是否维护良好。
2.危化品包装物重点产品为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气雾罐)、塑料容器的生产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
2)生产设备重点检查气雾罐罐口、塑料容器成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和卷封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和控制;检测设备重点检查重要性能的检测仪器仪表,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气密、液压试验设备,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装置、塑料容器高温堆码试验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正常使用,检验人员能否正确操作。
3)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如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的原材料钢板质量记录;生产过程监控如冲压膜具安装精度、注胶、缝焊、卷封等关键工艺参数记录;过程检验如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内涂层完整性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包括本次排查重点产品的密封性、耐跌落性、耐液压性等记录。
3.车载罐体重点产品为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的生产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
2)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是否满足生产要求,重点检查生产设备中的焊接设备、封头成型(外购除外)装置是否完好并得到定期的维护保养;检验设备中的耐压试验装置、射线检测设备、观片灯、呼吸阀试验台、测厚仪是否在校验期内且能正常使用。
3)检查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进货、过程加工、出厂检验等文件是否齐全,对采购、生产、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对关键采购件在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如板材的壁厚测定,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阀、紧急泄放装置等的性能检验。
4)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进行出厂检查并出具报告,主要查出厂检查的记录与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是否均齐全,两者的内容与结论是否相关联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无损检测的项目与比例是否符合GB18564.1-2019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现场保存的射线检测底片与射线检测报告中的信息(如数量等)是否相符;企业的出厂文件是否齐全,质量证明书是否包含外观与几何尺寸检查报告、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内容。现场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抽查最近出厂的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检查报告至少2份。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附件2:《2020年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重点工业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技术部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