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EMS认证各流程岗位人员:
2017年以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修订了多项环境管理法规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施行)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发布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技术部梳理了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的相关要求。
一、环评及环保验收相关合规性要求
1、对于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报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环评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2017年10月以前,对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批复。
2017年10月之后,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等信息,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企业环保验收证实材料
中心受理EMS或企业获证以后发生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获取符合要求的证实材料:
1、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2018年1月1日前应获取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批复,2018年1月1日之后应获取建设单位组织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报告扫描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登记截图;
2、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2017年10月1日前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批复,2017年10月1日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建设单位组织对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报告扫描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登记截图;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2018年12月29日前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环境保护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批复,2018年12月29日之后应获取建设单位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报告扫描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登记截图;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2020年9月1日前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环境保护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批复,2020年9月1日之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建设单位组织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报告扫描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登记截图。
5、存在地方环保自主验收过渡期要求的情况
部分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可能结合各地自主验收改革进展,制定了地方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改革过渡期指导意见。对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了过渡期内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企业需提供“验收报告扫描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登记截图”和地方规定的证明性材料。
注:过渡期通常指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发布实施之日起至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效实施前。
6、企业环评验收信息的网上查询方式
(1)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信息查询
可以登陆http://www.hj369.com.cn/djb/,在“公示入口”栏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输入相关信息查询备案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信息查询
可以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在“企业自主验收信息”栏中通过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等关键字查询近半年内提交的企业自主验收信息。若项目提交时间已超过半年,企业可登录平台账号,查看已提交的项目信息。
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流程要求
中心EMS认证管理人员及审核员在实施认证活动时,对于中心申请认证或已获证客户企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按下述要求实施相应流程管理和现场审核,以确保中心EMS认证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7、新申请认证或转机构项目,合同评审人员应获取与认证范围相关的资料:
(1)企业涉及认证范围的最近一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评验收等环境许可文件;
(2)企业涉及认证范围的最近一次投产的产品/服务建设项目的环评验收等环境许可文件;
(3)对于企业没有进行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应获取原始环评验收资料或1998年以前建厂的证实材料。
8、认证周期内项目存在新、改、扩建设项目,客服人员或审核组应获取:
(1)已投产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资料;
(2)建设过程中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资料。
9、扩大产品/服务认证范围,合同评审人员应获取适用的并与扩大认证范围相关的环评验收资料。
注1:以上要求包含每一个固定多场所,包括租赁场所。
注2:对于企业辅助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合同评审或客服人员可传递审核方案,提示审核组获取环评及其验收相关资料。
10、现场审核时,无论前流程是否提示,审核组均应关注企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涉及的上述环评和验收要求,并现场确认实际生产工艺、设备、规模、产品类别等与环评验收批复的一致性。审核组还应收集现场发现的前流程未收集到的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或)验收资料。
11、认证评定对涉及环评及验收的审核案卷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认证要求,对存在违规或超范围发证的情形,依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撤销等措施,确保合规性。
12、特殊情况下,各岗位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至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示,各岗位按照批示要求进行相关工作的处理。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技术部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