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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部告知 2020-19 号 关于加强OHSMS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合规要求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23 16:40:43  点击:3268

    中心OHSMS认证各流程岗位人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OHSMS认证流程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的合规管理,降低中心OHSMS认证风险,技术部梳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见附录)要求,并确定中心相关管理要求如下,请全体人员依照执行。

        一、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相关合规性要求

        1. 安全设施“三同时”合规要求

        1)可研阶段的安全预评价

        a) 对于几类高风险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注:几类高风险建设项目指:2015年4月2日之前为非煤矿矿山、危化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化工/冶金/有色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15年4月2日之后为非煤矿矿山、危化品生产储存(含长输管道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金属冶炼、使用危化品生产且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b) 其他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015年4月2日之后的项目),或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15年4月2日之前的项目)。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a) 前述几类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获得书面批准(适用于2015年4月2日之前的前三类项目;2015年4月2日之后的前四类项目),或进行备案(备案仅适用2015年4月2日之前的第四类项目)。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变更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b) 其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015年4月2日之后的项目),或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15年4月2日之前的项目)。

        3)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a) 对于前述几类高风险建设项目,2011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获得书面批准(适用于前三类项目)或进行备案(适用于第四类项目);2015年4月2日后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b) 对于其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015年4月2日之后的项目),或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15年4月2日之前的项目)。

        2. 职业病防护 “三同时”合规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发布实施)要求,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附件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根据危害程度,实行严重危害、较重危害、一般危害三级分类管理(见附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a)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

        b)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a)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b)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 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a)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b)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二、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验收证实材料

        中心受理OHSMS或企业获证以后发生的新、改、扩建设项目,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证实性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

        a) 对于前述几类高风险建设项目,2011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日验收的,应获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书面批准(适用于前三类项目)或备案文件(适用于第四类项目);2015年4月2日后验收的,应获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及建设单位自主竣工验收报告。

        b) 对于其他项目,应获取建设单位自主竣工验收报告。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a) 职业病严重危害的项目,2012年6月1 日至2017年5月1日验收的,应获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批复;2017年5月1日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防护设施验收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b) 职业病较重危害和一般危害的项目,2012年6月1 日至2017年5月1日验收的,应分别获取安全生产部门进行验收的批复(较重危害)和自主验收备案通知书(一般危害);2017年5月1日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防护设施验收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三、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应要求

        中心OHSMS认证管理人员及审核员在实施认证活动时,对于中心申请认证或已获证客户企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按下述要求实施相应流程管理和现场审核,以确保中心OHSMS相关认证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1. 对于新认证、转机构或扩范围项目,合同评审人员应获取符合本文件前述要求的资料:

        1) 与认证申请范围相一致的安全许可文件;

        2) 与认证申请范围相关的最近一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验收证实材料,安全许可证范围除外;

        3) 无新、改、扩建设项目的,2011年2月1日之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应获取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证实材料;2012年6月1 日之后验收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获取职业病防护“三同时”验收证实材料。

        2. 认证周期内项目存在新、改、扩建设项目,客服人员或审核组应获取:

        1) 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验收证实材料;

        2) 或和建设阶段相一致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预评价或安全设施/职业病设计审查的备案/批复资料。

        3. 现场审核时,审核组应关注企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涉及的上述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要求,并现场确认实际生产工艺、安全设施设备、规模、产品类别等与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验收批复或报告的一致性。审核组还应收集现场发现的前流程未收集到的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预评价、设计审查和(或)验收资料。

        4. 认证评定对涉及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三同时”验收的审核案卷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认证要求,对存在违规的情形,依据严重程度采取不予授予、暂停、撤销认证或缩小认证范围等措施,确保合规性。

        5. 特殊情况下,各岗位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至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示,各岗位按照批示要求进行相关工作的处理。

    附录: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版)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未修订版本)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发布实施)

    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 日施行,2017年5月1日废止)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技术部

    2020年11月23日